司法院院字第11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服国民政府直辖各部会之决定,诉愿法第二条各款,既无向何种机关提起再诉愿之规定,而该条各款所定再诉愿之最高机关,又以主管院为止,同法第三条关于管辖等级比照之规定,亦无从适用。来文所述情形,就现行法令,尚无相当条文,足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