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9 页 | |
来函所述情形以丑说(旗务总管侵占薪饷,应依普通刑法处断)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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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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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所述情形以丑说(旗务总管侵占薪饷,应依普通刑法处断)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