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述情形以丑说(旗务总管侵占薪饷,应依普通刑法处断)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