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9 頁 | |
來函所述情形以丑說(旗務總管侵占薪餉,應依普通刑法處斷)為是。
←司法院院字第1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9 頁 | |
來函所述情形以丑說(旗務總管侵占薪餉,應依普通刑法處斷)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