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会组织,依工会法第一条系以增进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为目的,并不含有划分工作区域之意义。且依同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所谓“工会不得妨害未入工会工人之工作”之立法精神,甲地工会会员,在有同一职业工会之乙地,自可自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