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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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08 页 | |
工会组织,依工会法第一条系以增进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为目的,并不含有划分工作区域之意义。且依同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所谓“工会不得妨害未入工会工人之工作”之立法精神,甲地工会会员,在有同一职业工会之乙地,自可自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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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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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依工会法第一条系以增进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为目的,并不含有划分工作区域之意义。且依同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所谓“工会不得妨害未入工会工人之工作”之立法精神,甲地工会会员,在有同一职业工会之乙地,自可自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