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08 頁 | |
工會組織,依工會法第一條係以增進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維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為目的,并不含有劃分工作區域之意義。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謂「工會不得妨害未入工會工人之工作」之立法精神,甲地工會會員,在有同一職業工會之乙地,自可自由工作。
←司法院院字第11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08 頁 | |
工會組織,依工會法第一條係以增進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維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為目的,并不含有劃分工作區域之意義。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謂「工會不得妨害未入工會工人之工作」之立法精神,甲地工會會員,在有同一職業工會之乙地,自可自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