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就大赦条例颁行前之初判,覆判审不应更正而更正,其判决显属违法,应依非常上诉程序,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