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加重三分之一后,其徒刑既得处至六年八月,自较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刑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