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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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1 页 | |
(一)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而为诬告者,该管公务员应以有权侦查犯罪或直接受理自诉者为限,省府非司法机关,某甲等以戊、己通匪等情电请省府饬县枪决,自不成立诬告罪。
(二)官绅组织之清乡委员会,既无法令上之根据,其充任该会之委员,不能认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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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而为诬告者,该管公务员应以有权侦查犯罪或直接受理自诉者为限,省府非司法机关,某甲等以戊、己通匪等情电请省府饬县枪决,自不成立诬告罪。
(二)官绅组织之清乡委员会,既无法令上之根据,其充任该会之委员,不能认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