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8 页 | |
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该条例者,祇能科处罚金,经县法院裁定后,如有不服,自应向该管地方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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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8 页 | |
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该条例者,祇能科处罚金,经县法院裁定后,如有不服,自应向该管地方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