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8 頁 | |
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該條例者,祇能科處罰金,經縣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自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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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8 頁 | |
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該條例者,祇能科處罰金,經縣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自應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