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0 页 | |
院字第一零五六号解释,既谓误用民事判决之事件,如经行政官署另为处分,而该判决又与此处分相抵触,该判决即无从执行云云,则此判决确定后,虽经当事人呈请执行,或并经上级法院督促进行,亦不应为之执行,若该事件未另有行政处分,则该判决应依法执行,自不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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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0 页 | |
院字第一零五六号解释,既谓误用民事判决之事件,如经行政官署另为处分,而该判决又与此处分相抵触,该判决即无从执行云云,则此判决确定后,虽经当事人呈请执行,或并经上级法院督促进行,亦不应为之执行,若该事件未另有行政处分,则该判决应依法执行,自不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