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0 頁 | |
院字第一零五六號解釋,既謂誤用民事判決之事件,如經行政官署另為處分,而該判決又與此處分相抵觸,該判決即無從執行云云,則此判決確定後,雖經當事人呈請執行,或并經上級法院督促進行,亦不應為之執行,若該事件未另有行政處分,則該判決應依法執行,自不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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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0 頁 | |
院字第一零五六號解釋,既謂誤用民事判決之事件,如經行政官署另為處分,而該判決又與此處分相抵觸,該判決即無從執行云云,則此判決確定後,雖經當事人呈請執行,或并經上級法院督促進行,亦不應為之執行,若該事件未另有行政處分,則該判決應依法執行,自不待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