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1 页 | |
人民向邮局购票汇款,付款时如未照章索取汇票,该款纵被邮政分局长携逃,亦仅得向该分局长求偿,依邮政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条后段规定,邮局自可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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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向邮局购票汇款,付款时如未照章索取汇票,该款纵被邮政分局长携逃,亦仅得向该分局长求偿,依邮政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条后段规定,邮局自可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