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1 頁 | |
人民向郵局購票匯款,付款時如未照章索取匯票,該款縱被郵政分局長攜逃,亦僅得向該分局長求償,依郵政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郵局自可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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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1 頁 | |
人民向郵局購票匯款,付款時如未照章索取匯票,該款縱被郵政分局長攜逃,亦僅得向該分局長求償,依郵政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郵局自可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