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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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4 页 | |
原代电所举之例,县判既仅引诈欺法条,判处被告罪刑,形式上自属初级管辖案件,当然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如该地方法院受理上诉后,确认被告伪造公文书与诈欺有方法结果之关系,自可依据第二审职权,将县判撤销,并本其第一审管辖权,自为判决,尚不发生管辖错误问题。至刑诉法第三八五条第三项所称第一审审判权,即指第一审管辖权而言,当然兼包事物管辖与土地管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