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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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66、216 条 ( 19.12.26 ) |
(一)当事人约定之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未完成方式前,依法应推定为不成立,当事人自得变更其要约或承诺。
(二)当事人就已成立之约定一定方式契约,欲延长其有效期间者,双方倘无更须以一定方式订立之表示,其延长即于双方意思合致后发生效力。
(三)一定方式之契约,未定违约之偿赔责任者,如一方因违约请求赔偿,自应以实在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