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66、216 條 ( 19.12.26 ) |
(一)當事人約定之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未完成方式前,依法應推定為不成立,當事人自得變更其要約或承諾。
(二)當事人就已成立之約定一定方式契約,欲延長其有效期間者,雙方倘無更須以一定方式訂立之表示,其延長即於雙方意思合致後發生效力。
(三)一定方式之契約,未定違約之償賠責任者,如一方因違約請求賠償,自應以實在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