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7 页 | |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现尚继续有效,自系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如告诉人系依该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向第二审检察官请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既与自诉人自行上诉有别,仍应依该章程同条第二项规定,以检察官为上诉人,依照向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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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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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现尚继续有效,自系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如告诉人系依该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向第二审检察官请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既与自诉人自行上诉有别,仍应依该章程同条第二项规定,以检察官为上诉人,依照向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