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0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8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7 頁 | |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現尚繼續有效,自係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如告訴人係依該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第二審檢察官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既與自訴人自行上訴有別,仍應依該章程同條第二項規定,以檢察官為上訴人,依照向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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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8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7 頁 | |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現尚繼續有效,自係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如告訴人係依該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第二審檢察官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既與自訴人自行上訴有別,仍應依該章程同條第二項規定,以檢察官為上訴人,依照向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