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3 条 ( 24.01.01 ) |
被告所在不明,将传票用公示送达,系属合法传唤,苟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第二审得迳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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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3 条 ( 24.01.01 ) |
被告所在不明,将传票用公示送达,系属合法传唤,苟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第二审得迳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