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 24.01.01 ) |
被告所在不明,將傳票用公示送達,係屬合法傳喚,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第二審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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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 24.01.01 ) |
被告所在不明,將傳票用公示送達,係屬合法傳喚,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第二審得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