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如依自诉程序,在兼理司法之县政府提起自诉,判决后声明上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由县政府将卷宗迳送第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