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2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2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 24.01.01 ) |
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如依自訴程序,在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提起自訴,判決後聲明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由縣政府將卷宗逕送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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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如依自訴程序,在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提起自訴,判決後聲明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由縣政府將卷宗逕送第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