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教育会会员大会,应由干事会理事会召集之,又上级教育会召集会员大会时,应由直接下级教育会会员大会选举同数代表出席,为教育会法第二十八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所明定。以通讯方法选举县教育会会员大会出席代表,于法殊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