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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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4 页 | |
查教育会会员大会,应由干事会理事会召集之,又上级教育会召集会员大会时,应由直接下级教育会会员大会选举同数代表出席,为教育会法第二十八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所明定。以通讯方法选举县教育会会员大会出席代表,于法殊非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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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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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育会会员大会,应由干事会理事会召集之,又上级教育会召集会员大会时,应由直接下级教育会会员大会选举同数代表出席,为教育会法第二十八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所明定。以通讯方法选举县教育会会员大会出席代表,于法殊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