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教育會會員大會,應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又上級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時,應由直接下級教育會會員大會選舉同數代表出席,為教育會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明定。以通訊方法選舉縣教育會會員大會出席代表,於法殊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