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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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4 頁 | |
查教育會會員大會,應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又上級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時,應由直接下級教育會會員大會選舉同數代表出席,為教育會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明定。以通訊方法選舉縣教育會會員大會出席代表,於法殊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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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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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育會會員大會,應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又上級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時,應由直接下級教育會會員大會選舉同數代表出席,為教育會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明定。以通訊方法選舉縣教育會會員大會出席代表,於法殊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