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4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83、489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判断民诉事件,误用行政处分,当事人对于该处分声明不服,上级法院自可依法纠正,又再抗告法院就发回事件所为法律上之判断,当然有羁束原法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