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4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83、489 條 ( 24.02.01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判斷民訴事件,誤用行政處分,當事人對於該處分聲明不服,上級法院自可依法糾正,又再抗告法院就發回事件所為法律上之判斷,當然有羈束原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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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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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83、489 條 ( 24.02.01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判斷民訴事件,誤用行政處分,當事人對於該處分聲明不服,上級法院自可依法糾正,又再抗告法院就發回事件所為法律上之判斷,當然有羈束原法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