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四十一条之易科罚金,法院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其折算标准,无庸就执行有无困难预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