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法院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其折算標準,無庸就執行有無困難預為認定。
←司法院院字第13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法院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其折算標準,無庸就執行有無困難預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