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必于判决时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缓刑,故缓刑之宣告,仍应与判决同时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