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 條 ( 24.01.01 )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必於判決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故緩刑之宣告,仍應與判決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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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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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 條 ( 24.01.01 )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必於判決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故緩刑之宣告,仍應與判決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