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必於判決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故緩刑之宣告,仍應與判決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