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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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2 页 | |
乡长、副乡长、闾长及区、乡监察调解各委员,如合于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或区自治施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即有被选资格,并无目不识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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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2 页 | |
乡长、副乡长、闾长及区、乡监察调解各委员,如合于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或区自治施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即有被选资格,并无目不识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