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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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鄉長、副鄉長、閭長及區、鄉監察調解各委員,如合於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區自治施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即有被選資格,并無目不識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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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鄉長、副鄉長、閭長及區、鄉監察調解各委員,如合於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區自治施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即有被選資格,并無目不識丁或不通文理之消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