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9、82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丙就与甲、乙共有之房地,未得甲、乙同意。私擅设定抵押权,无论该房地曾否为所有权保存登记,其抵押行为均不能有效,惟该房地如非基于公同关系而共有,则丙虽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条第一项处分其应有部分,但不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