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104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成年之夫妻自行离婚,民法第一零四九条既定明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法对于违反该条,并无不以为无效之规定,自应依同法第七十一条所定,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