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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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326 条 ( 24.01.01 ) |
乙将甲、丙先后殴伤,自系各别犯罪,并非不能分离审判,经甲、丙连名提起自诉后,因甲无行为能力,固应由法院就该部分谕知不受理之判决,至丙之自诉,如别无不合法之原因,仍应予以受理 (院字第一零九三号解释所谓牵连犯罪与刑诉法第七条所谓牵连案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