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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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326 條 ( 24.01.01 ) |
乙將甲、丙先後毆傷,自係各別犯罪,并非不能分離審判,經甲、丙連名提起自訴後,因甲無行為能力,固應由法院就該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丙之自訴,如別無不合法之原因,仍應予以受理 (院字第一零九三號解釋所謂牽連犯罪與刑訴法第七條所謂牽連案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