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财产,有选择执行之请求权,不得由债务人任意以某特定财产强供执行,至银行股东所未缴足之股款,系属银行之债权,自得为执行之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