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5 頁 | |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至銀行股東所未繳足之股款,係屬銀行之債權,自得為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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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5 頁 | |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至銀行股東所未繳足之股款,係屬銀行之債權,自得為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