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在民法第七十一条著有明文。贩卖烟土,既为现行法令所禁止,则当事人以此等禁止事项为标的之合伙契约,依法当然无效,其因此契约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诉请裁判,法院自应于受理后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