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 條 ( 19.12.26 )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在民法第七十一條著有明文。販賣煙土,既為現行法令所禁止,則當事人以此等禁止事項為標的之合夥契約,依法當然無效,其因此契約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訴請裁判,法院自應於受理後予以駁回。
←司法院院字第15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 條 ( 19.12.26 )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在民法第七十一條著有明文。販賣煙土,既為現行法令所禁止,則當事人以此等禁止事項為標的之合夥契約,依法當然無效,其因此契約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訴請裁判,法院自應於受理後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