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交易所法第一条规定得设交易所以为买卖之物品,参照同法第二十八条所举物品之种类,系专指动产中富有代替性,能依标准物以为买卖之物品而言,若房屋等类属于不动产者,自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