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交易所法第一條規定得設交易所以為買賣之物品,參照同法第二十八條所舉物品之種類,係專指動產中富有代替性,能依標準物以為買賣之物品而言,若房屋等類屬於不動產者,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