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诉人者,以无得为告诉之人者为限。被害人虽属年龄幼稚,不解告诉之意义,而其法定代理人又系被告,或因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不为告诉,此外复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后段所示之告诉人,但检察官亦仅得审查情形,对于被害人晓以告诉意义,仍不能迳以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至同法第二百十五条所谓利害关系人,系指依普通观念在财产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