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3 条 ( 26.01.08 ) |
不服直属各省政府主管厅之官署 (例如税务局之于财政厅,省会工务处之于建设厅) 处分,应依诉愿法第三条,比照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省政府为诉愿机关。
←司法院院字第16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3 条 ( 26.01.08 ) |
不服直属各省政府主管厅之官署 (例如税务局之于财政厅,省会工务处之于建设厅) 处分,应依诉愿法第三条,比照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省政府为诉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