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人拍买之不动产,业经发给权利移转书据交债权人收受,其最后减定价值,虽超过债权额,债权人既愿找价,自应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及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定趣旨,归债权人收受,不得因第三人愿照最后标价承买,援用已废止之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但书及第二项规定办理,至民法第九百一十九条,系关于典权人留买典物之规定,自亦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