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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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3 頁 | |
無人拍買之不動產,業經發給權利移轉書據交債權人收受,其最後減定價值,雖超過債權額,債權人既願找價,自應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趣旨,歸債權人收受,不得因第三人願照最後標價承買,援用已廢止之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至民法第九百一十九條,係關於典權人留買典物之規定,自亦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