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承租不动产所交之押租,依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系属租赁契约内容之一部,该不动产如因出租人之破产而被拍卖,在拍买人既得于买价内扣存押租,以俟租约终止时返还于承租人,则承租人自不发生加入破产程序而受清偿之问题。
←司法院院字第18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承租不动产所交之押租,依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系属租赁契约内容之一部,该不动产如因出租人之破产而被拍卖,在拍买人既得于买价内扣存押租,以俟租约终止时返还于承租人,则承租人自不发生加入破产程序而受清偿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