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5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4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事件经诉愿官署决定确定后,在诉愿法上并无当事人发见有利益之新证据,得为再审之规定,自不得向原处分官署提起再审 (参照院字第一四六一号解释)。